执行复议案件立案标准
为及时、正确办理执行复议立案,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复议条件
结合《意见》第十条和《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意见》第九条第(一)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第九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第九条第(五)项: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二、提交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复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原件;
(二)裁定书或决定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七)申请复议的证据及证据来源材料。
以上涉及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异。
三、受理程序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立案部门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执行法院立案部门。
(三)执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执行复议案件由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案号格式为“(XXXX)X执复字第XX号”。
(五)立案部门登记执行复议案件后,将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并将复议材料、卷宗移送执行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