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执54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溪县未来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墨斗城巫溪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AO#20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B85M70。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西城紫都一期工程(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JDGW6R。
经营者:姚厚江,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关于重庆市巫溪县未来家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6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未履行义务,重庆市巫溪县未来家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支付装修款3800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
经查明,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系由姚厚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故本院依法裁定执行经营者姚厚江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姚厚江的银行存款3420.55元,并已发放给了重庆市巫溪县未来家装设计有限公司。经调查,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及姚厚江无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和收益性保险信息,姚厚江虽在户籍地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在2015年11月30日巫溪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姚厚江已与前妻共同将该房屋赠送给了女儿姚珣岚。因当时姚厚江因犯罪尚在广东惠州监狱服刑,故不存在故意转移房屋规避本案执行的情况,且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目前也不能自由转让,不具备处置条件。姚厚江刑满释放后,在巫溪县城租房经营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但本院到该店注册地及姚厚江的户籍地经实地走访,发现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已没有经营,注册地址的房屋已由其他商户使用;户籍地村委会干部介绍姚厚江父母双亡,已与妻子离婚,独女在外上大学,家里除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再无其他财产,2019年春节后就没再见过姚厚江本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巫溪县未来家装设计有限公司表示没有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及姚厚江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再次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对姚厚江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3420.55元外,被执行人巫溪县五谷丰餐饮店及其经营者姚厚江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67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瑞 武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幸 川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