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重庆二中院人性化判决引社会高度关注
作者:汪放 张智慧  发布时间:2022-03-22 09:11:43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烧山引发山林火灾的案件的两位被告缓刑并且补种树苗,该案的人性化判决立即得到国内外媒体纷纷转载,和广大网友的支持,为该院的人性化司法叫好 。
       2006年8月29日晚9时许,重庆市忠县任家镇64岁的邱天仕老人和67岁的周心龙老人失火引发山林火灾。鉴于两人都是年逾六旬的文盲,发现失火后曾返回现场积极扑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邱天仕是五保户,周心龙是贫困户,妻子患痴呆病,儿子是残疾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改判邱天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改判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责令两人回家后,在失火山头种树,将功补过。今年植树节前后,两位老人率各自的亲属连续数天上山植树,镇、村干部和村民深受感动,纷纷自发上山帮助老人植树。几天时间就植树万余株。 
      该案判决的消息得到各大媒体纷纷转载。3月11日,重庆晨报以“老汉粗心烧山142亩,法官史无前例判种树”为题,报道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人性化判决后,新华网、北京青年报、光明网、网易网、泰州新闻网、甘肃经济报、西安晚报、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国内外上百家主流媒体先后对这一判决予以转载。 
      新加坡联合早报用“法院判决史无前例,柔情更撼人心”的醒目标题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全面报道。报道称:依法对犯有失火罪的人判以徒刑,是执法者应有的职责,这个底线原则上动弹不得。但是法这个原则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现实,执法不考虑实际情况,为执法而执法,法的原则是捍卫了,但其效果未必就好。而善于从实际出发,重视客观效果,通过执法力求多震撼一些人的心灵,并且使其心灵受到深深触动,这才是执法的高级境界。执法者要迈向这一境界,就需要好好开动脑筋,提高执法水平,机械性执法不行,缺乏柔情的执法也是做不到的。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这样做了,而且社会效果非常好,它的标本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也向缺乏人情味的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 
      各大媒体对重庆二中院这一人性化判决及其良好的社会效果进行报道后,广大网友纷纷在网上发帖,支持该院的判决,为人性化司法叫好。网友吕秀才说:“看到这个案件很激动,感觉这个判决可以作为一个典范,一个中国判决的典范”。一位未注册的网友发帖:为这样的判决叫好,为中国有这样的法官感到骄傲。还有一位网友评论说:法律也是在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觉得法官判得好!如果一部法律不为广大人民着想,不被广大人民所接受,那就不是法,那只会造成更多的“违法”! 
     “刑罚是把双刃剑。我国现行刑法运行20余年来,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应增强对中国传统优良伦理道德的传承和吸纳,增强人性关怀。”重庆二中院副院长王子伟评价此案认为:“法院对两老汉作出缓刑判决,既体现了刑法的威摄力,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数百干部群众主动帮两位老人种树,更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传承与社会效应最大化。” 
     “当然,如何才能更加全面地发挥刑罚功能,尤其是充分发挥刑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立法者和广大司法工作人员都要努力探索并积极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王子伟深有感触地说。

 

 

 

 

 

 
来源:重庆二中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

友情链接